福鼎新闻网讯(周友泉)车行出租小车赚取租金却将车交付给无证人员,用车人未妥善管理车辆致使他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小高承担30%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小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因无证驾驶拒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小卢、小吴、小蔡、小喻分别承担5%、5%、10%、50%责任。
2021年4月,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小蔡为了驾驶小车,让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卢出面租赁小车。租赁车行小吴将小杨所有的小车出租给小卢,但小吴直接将车交给小蔡。小蔡将小车停放在某处且未带走车钥匙,不久就被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喻开走。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高受伤、车辆损坏,经济损失达338925.63元。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小喻负主要责任,小高负次要责任。同时,肇事小车虽有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但因驾驶人小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拒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交由租赁车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吴出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卢出面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小蔡租赁车辆,小吴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查明小蔡是否持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小蔡驾驶。小蔡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也未能妥善管理机动车,致使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喻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小卢、小吴、小蔡的行为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是交通事故发生与否的主要因素,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