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用工合同在工作中受伤,公司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福鼎某工厂向原告缪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复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38.8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缪某入职原告福鼎某工厂,2021年9月,缪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缪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022年1月,经认定缪某为工伤。后缪某被鉴定为伤残八级。缪某在工伤停工期间,花费复查医疗费3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该工厂在此期间支付缪某工资5000元。 2022年6月,该工厂与缪某签订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书》,其中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2022年9月,该工厂与缪某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争议,缪某向福鼎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缪某申请,但该工厂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于2022年12月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缪某于2020年6月入职,即缪某与福鼎某工厂于2020年6月便建立劳动关系,直到工伤事故发生后2022年6月才补签案涉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书》,与立法精神相悖,该补签劳动合同行为并不能弥补该工厂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福鼎某工厂向缪某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区间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惩罚赔偿并不能因劳动合同倒签而免除。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时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