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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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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食盐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目前,我市食用盐库存供应充足且安全,可满足全市居民的日常需求,市民无需恐慌,更不必效仿“囤盐”。因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个别地区出现抢购食用盐现象,为保障食用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各食盐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请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市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
二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
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用好自主定价权,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禁止价格欺诈。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其他商品。
四
社区团购、跑腿代购、餐饮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代理商)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平台内发生重大纠纷事件或价格明显异动状况时要迅速妥善处置,并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自觉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