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男子为赚取高额运输费
向货主缴纳20万元押金后
雇佣三名船员非法运输卷烟
最终四人均获刑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非法经营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2年8月,被告人赵某与小天(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由小天作为中间人联系,赵某负责出资及转运事宜帮助“闽南老板”(另案处理)非法运输卷烟牟利,双方约定缴纳押金20万元,从海上运输卷烟至码头交接给货车后即可获利18万元,并返还押金。
同月13至14日,赵某向货主转账押金20万元,小天将运载卷烟的船舶坐标、接货的货车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赵某,同时将赵某指定的货车转运位置、接驳船只卫星电话等情况转告对方。
同月14日,赵某组织邱某保、江某华和林某等人帮助运输卷烟,将十元人民币作为对接暗号,在指定海域将装载的卷烟过驳后,再搬运至两艘救生艇上。次日凌晨准备靠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清点,两艘救生艇上查获利群、玉溪、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等品牌卷烟382件,计19100条。经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上述19100条卷烟价值共计437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邱某保、江某华、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及犯罪情节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