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带孩子到早餐店买早餐,小孩却掉进装满热豆浆的桶内,全身烧伤达41%,这样的事故应由谁来担责?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豆浆店经营者赔偿小白医疗费、修复费等各项损失98546.93元。
2022年4月,小白在其母亲蔡某的带领下来到林某经营的豆浆店购买早餐,蔡某购买早餐后在柜台外准备刷码付钱时,小白脱离蔡某的视线跑进早餐店柜台内工作区选购蛋糕,在走出柜台时摔进装满豆浆的大桶,被严重烫伤,当即被送往福鼎市医院,因病情严重,于当天转至温州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白烧伤41%,需行刃厚皮移植术、皮肤焦痂切除术,治疗后仍需穿戴弹力套愈合创面。小白为此花费医疗费、整容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40780.99元,在送医治疗期间,林某赔付医药费7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豆浆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理应对其放置在公共场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案发时装有滚烫豆浆的大桶被放置在顾客必经的门口一侧,豆浆桶虽盖着盖子,但顾客无从知晓大桶内系滚烫豆浆,周围亦无任何警示标志,无法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
在小白进入柜台内时,林某未当场制止并作出必要的安全防范举措,小白因此摔倒掉入该豆浆桶导致严重烫伤,其损害结果与林某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林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小白的损伤负有赔偿责任。
案发时小白系不满5周岁的幼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及危险识别能力不足,需要监护人时刻细心地照顾看护,避免其陷入危险境地,小白母亲蔡某作为小白的法定监护人将小白带领进豆浆店购买早餐,却未全程看护孩子,确保孩子在自己的视野及控制范围内,结果导致孩子擅自进入豆浆店工作台内而未加以制止,其在监护过程存在过错,对造成小白的损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豆浆店作为餐馆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户小白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白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豆浆店经营者林某对小白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白及监护人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后语
该案涉及《民法典》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对于该案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过错责任。被告经营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白摔进豆浆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蔡某缺乏应有的安全监护意识使小白脱离照看的范围。
根据二者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回想该案,谁到底应该为小白的烫伤负责,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经营者应当尽到经营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们也一定要细心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时刻监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事故重新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