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司法局发布《福鼎市财政局 福鼎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鼎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对福鼎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福鼎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福鼎市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经测算,决定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公诉、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案件补贴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发放。
(一)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1、福鼎市区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600元。
2、福鼎市区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800元。
(二)刑事审判阶段
1、福鼎市区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1200元。
2、福鼎市区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1500元。
二、民事(包括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福鼎市区内办理民事(包括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每件补贴1000元。
2、福鼎市区外办理民事(包括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每件补贴1300元。
共同诉讼案件,按规定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补贴总数不得超过3000元。
三、非诉讼调解案件
非诉讼调解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立案前,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人员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法律援助案件。
1、福鼎市区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800元。
2、福鼎市区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1000元。
共同非诉讼调解案件,按规定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80元,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000元。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执行案件
1、福鼎市区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500元。
2、福鼎市区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800元。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补贴300元。
五、法律援助值班补贴
1、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本中心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每人每天300元;安排参加其他法律宣传的,每人每次补贴300元;派驻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的每人每天300元。
2、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每人每天300元。
3、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每天补贴300元。
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涉及案件的直接费用如车票、机票等应予报销;差旅费按照福鼎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报销;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个案件补贴300元。
七、减半补贴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1、民事案件(含劳动仲裁类)尚未开庭审理,承办人已经做了部分前期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查询被告或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整理复印证据材料、整理起诉书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立案等),受援人终止法律援助或案件开庭前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
2、人民法院通知指派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通知的或被告人另行委托律师的。
3、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律师接受援助指派开展援助工作,进行阅卷或者会见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又因故撤销通知的或被告人另行委托律师的。
八、本标准自2023年6月25日起执行。2023年6月25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务按照本标准支付相关补贴。福鼎市财政局、福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鼎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鼎司〔2020〕64号)文件废止,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