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披露:“90后”男子张某供称因2万元报酬,帮毒贩在某医院停车场内验上百万的购毒款;另一“80后”男子板某竟用电动摩托车拉着47斤冰毒到镇卫生院门口准备交易,其帮忙“拿货”和“交货”的报酬则为1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板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毒贩指使 一人帮验购毒款,一人帮运毒交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境外毒贩“小某某”准备好毒品甲基苯丙胺欲进行贩卖。同年3月21日至4月20日,买卖双方经过几次商谈后确定由“小某某”安排一人在云南瑞丽市区验看、取走购毒款,同时安排另一人到瑞丽市某镇交接毒品。 2024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受毒贩李某某安排前往瑞丽市某医院停车场一车内验看并取走购毒款。当日11时许,张某到达指定的车上验看了120万元购毒款,其在车内等候李某某安排准备带钱离开时,于当日13时许被侦查人员抓获。 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板某受毒贩“占某某”安排,驾驶一电动摩托车携带毒品到瑞丽市某镇卫生院门口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从其驾驶的电动车踏板上方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23846克。 张某还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通过微信将25000元非法资金转给李某某。2024年4月7日,国家反诈中心确定张某所接收的25000元为断卡行动中的非法资金。 判决书显示,张某自称因2万元报酬帮忙“拿钱”,而板某帮忙“拿货”的报酬则是1万元。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一审双双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板某明知是毒品交易,在毒贩的安排指使下,分别实施了验看购毒款并准备取走购毒款、跟毒贩接毒品、送毒品等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板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张某、板某贩卖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在贩卖毒品罪中,张某、板某分别与其他毒贩构成共同犯罪,张某、板某受毒贩的指使、安排参与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辩解其主观上不知其验看的钱是购毒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846克、电动车1辆、摩托车1辆、手机2部依法没收。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