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大好年华 却吸食“上头电子烟” 不仅自己吸 还开了个房间 容留未成年人一起 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这绝非“时尚娱乐” 而是吸毒行为 任何容留、教唆、引诱 他人吸毒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卓某某在社交中结识了一名女生,在后续交往期间得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数月后,卓某某为约该女生外出过夜,委托朋友预订了福鼎市某酒店,并给朋友500元现金用于支付房费。次日,卓某某与女友一同前往入住该酒店。入住不久后,卓某某从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取出“上头电子烟”,随后两人共同吸食。经鉴定,卓某某及其女友的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 数日后,卓某某因他案作证被福鼎市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当日被公安机关留置。另查明,卓某某曾因多次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法院认为 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某日,张某冬预定了福鼎某酒店,联系前女友及其朋友(未成年人)见面,并邀请二人前往该酒店。三人在该房间内聊天期间,张某冬与其前女友均掏出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随后,三人便一起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上头电子烟”。 案发后,经鉴定,两名未成年人头发检出依托咪酯或美托咪酯成分。 法院认为 张某冬邀约两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出资登记的住宿场所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子烟在年轻人群体中逐渐流行,本案中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依托咪酯等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过量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广大青年应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的危害,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