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颜阔钫)日前,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首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进行强制解除,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充抵执行款。
被告邱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邱某向原告周某借款300000元,后陆续偿还55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21年7月,周某因催讨无果遂将邱某、陈某夫妻二人诉至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邱某、陈某限期偿还周某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邱某、陈某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周某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市法院向被执行人邱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要求履行判决义务,但其都不予回应。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发现邱某在三家保险公司合计投保了3份人寿保险,且该3份保单项下均有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可提取。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分别联系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协助冻结邱某名下保险资金账户。最终,法院依法强制解除上述3份人寿险保单,并提取解保后结算所得现金价值45000余元充抵案件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