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发布 关于调整全省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通知》主要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三项定期待遇,即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执行时间: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从2023年1月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