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境外电信诈骗公司、负责管理、帮助招工、跨境实施“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九人均获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重等九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分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重出资5万元入股缅甸某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并形成以夏某重等人为首、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重为出资股东,负责管理整个诈骗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庄某瑶为主管;被告人黄某等人为组长,负责对本诈骗工作组的成员进行管理,其中黄某由庄某瑶管理;被告人朱某满、陈某镇系被告人黄某组组员,被告人董某珩、林某强、雷某钱、付某省系另一组组员,组员负责添加被害人聊天,进而推荐至可后台操控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最终诈骗被害人钱款。
期间,被告人朱某满为集团成功诈骗得49.34万元,其本人得“奖励”5万元。被告人陈某镇、林某强在该诈骗集团累计时间达六个多月,被告人董某珩、雷某钱在该诈骗集团累计时间达三个多月,被告人付某省在该诈骗集团累计时间达一个多月。期间各被告人通过工资、分成等方式取得0.4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重、庄某瑶、黄某、朱某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49.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珩、陈某镇、林某强、雷某钱、付某省在境外参加犯罪团伙对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以上,情节严重;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九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主犯;被告人庄某瑶、黄某、朱某满、董某珩、陈某镇、林某强、雷某钱、付某省等八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